上海限购令细则(上海限购政策文件)

前沿拓展:

上海限购令细则

实施意见
一、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根据本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等,综合研究确定新建住房年度价格控制目标,并于2011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二、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动迁安置房“四位一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继续放宽廉租住房准入标准,逐步扩大政策受益面,实现“应保尽保”;在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和部分郊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工作基础上,年内进一步放宽申请准入标准,扩大经济适用住房受益面;研究试行经济适用住房租赁、租售转换新机制。加快保障性住房房源建设和供应,全年开工建设和筹措保障性住房1500万平方米(约22万套)。继续加大旧区改造力度,拆除中心城区二级旧里以下房屋80万平方米(受益家庭约3.2万户),启动郊区城镇危旧房改造。加大保障性房源筹措力度,新出让商品住房地块必须按照不小于5%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按照国家要求,确保完成2011年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
三、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转手交易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严格按照《上海市****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0〕34号)规定,根据不同的销售价格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项目由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提供),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税务、财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强化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坚决堵塞通过“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
四、积极稳妥推进本市房产税试点工作,认真实施《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建立健全市与区(县)房产税试点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全市统一的房地产信息管理平台,加强政策宣传和征收管理。
五、对居民家庭向商业银行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继续加强对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情况的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贷款行为。
六、强化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用地等年度供地计划管理,优化住房用地供应结构。在年度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明确供地规模、供地时序等内容,确保各类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年度供应总量的70%。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同时,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量原则上不低于前2年平均实际供应量,并根据土地市场情况,合理安排土地供应上市节奏。
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按照国家和本市闲置土地处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处置。严格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七、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暂定在本市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八、各区县**和市有关部门要按照2011年本市确定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供应目标,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落实工作责任,积极推进。要将住房保障工作目标纳入区县**年度考核,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计划目标未完成的,要进行约谈,直至追究责任。
九、**媒体要强化**宣传和正面引导,着重宣传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宣传本市住房保障工作进展和成效,引导居民理性消费。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解读各项调控政策措施,及时解答市民关心的问题,共同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良好局面。


一、上海家庭(夫妻双方都是上海人):

1、 2011 年前,夫妻与父母共有 2+2,无需交房产税,契税 3%,可再购买 2 套;

举例:一对小夫妻,各自与自己的父母联名共有 2 套房子,那就还可以再买 2 套。

2、2011 年前,夫妻与父母共有 3+2,需缴纳房产税,契税 3%,可再购买 1 套;

举例:一对小夫妻,其中一人与父母联名有 3 套房,另一人与父母联名有房 2 套房,可再购买 1 套。

3、2011 年前,夫妻与父母共有 3+3 或 4+0,限购;

举例:一对小夫妻,两人各与自己的父母联名有 3 套房,或者其中一人与自己的父母有 4 套及以上,不能再买。

三、 外地家庭(夫妻双方都是非上海户籍的外地人)

1、以家庭为单位购买一套(单身限购);

2、提供连续满五年以上的个税单或社保证明(夫妻中有一方提供即可,无社保不能单独上房产证);

3、需缴纳房产税(夫妻中有一方提供居住证积分 120 分或持有 3 年以上上海市居住证免征);

三、境外家庭(含台港澳人士和外籍人士)

1、在境内工作、学习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境外人士在上海仅能以家庭为单位购买一套居住用房(单身也可),非居住用房屋(商铺、办公、店铺、厂房等)不能购买

2、签约前满一年的劳动合同、个人所得税单或社保证明、工作单位营业执照、在职证明等(视各区具体情况而定),**客户户籍藤本个别交易中心需要。

3、境外人护照居留签注页起始日期需早于劳动合同起始日期

4、需缴纳房产税(持人才引进居住证的境外客户或缴纳满三年个人所得税的港澳台客户,可申请减免

四、概念说明:

1、所谓“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所有未成年子女。离异单身带未成年子女购房,视为单身。

2、2021 年起,名下使用权房产、经济适用房均纳入限购房产套数。

拓展知识:

前沿拓展:

上海限购令细则

实施意见
一、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根据本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等,综合研究确定新建住房年度价格控制目标,并于2011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二、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动迁安置房“四位一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继续放宽廉租住房准入标准,逐步扩大政策受益面,实现“应保尽保”;在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和部分郊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工作基础上,年内进一步放宽申请准入标准,扩大经济适用住房受益面;研究试行经济适用住房租赁、租售转换新机制。加快保障性住房房源建设和供应,全年开工建设和筹措保障性住房1500万平方米(约22万套)。继续加大旧区改造力度,拆除中心城区二级旧里以下房屋80万平方米(受益家庭约3.2万户),启动郊区城镇危旧房改造。加大保障性房源筹措力度,新出让商品住房地块必须按照不小于5%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按照国家要求,确保完成2011年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
三、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转手交易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严格按照《上海市****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0〕34号)规定,根据不同的销售价格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项目由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提供),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税务、财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强化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坚决堵塞通过“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
四、积极稳妥推进本市房产税试点工作,认真实施《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建立健全市与区(县)房产税试点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全市统一的房地产信息管理平台,加强政策宣传和征收管理。
五、对居民家庭向商业银行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继续加强对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情况的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贷款行为。
六、强化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用地等年度供地计划管理,优化住房用地供应结构。在年度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明确供地规模、供地时序等内容,确保各类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年度供应总量的70%。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同时,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量原则上不低于前2年平均实际供应量,并根据土地市场情况,合理安排土地供应上市节奏。
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按照国家和本市闲置土地处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处置。严格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七、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暂定在本市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八、各区县**和市有关部门要按照2011年本市确定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供应目标,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落实工作责任,积极推进。要将住房保障工作目标纳入区县**年度考核,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计划目标未完成的,要进行约谈,直至追究责任。
九、**媒体要强化**宣传和正面引导,着重宣传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宣传本市住房保障工作进展和成效,引导居民理性消费。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解读各项调控政策措施,及时解答市民关心的问题,共同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良好局面。


一、上海家庭(夫妻双方都是上海人):

1、 2011 年前,夫妻与父母共有 2+2,无需交房产税,契税 3%,可再购买 2 套;

举例:一对小夫妻,各自与自己的父母联名共有 2 套房子,那就还可以再买 2 套。

2、2011 年前,夫妻与父母共有 3+2,需缴纳房产税,契税 3%,可再购买 1 套;

举例:一对小夫妻,其中一人与父母联名有 3 套房,另一人与父母联名有房 2 套房,可再购买 1 套。

3、2011 年前,夫妻与父母共有 3+3 或 4+0,限购;

举例:一对小夫妻,两人各与自己的父母联名有 3 套房,或者其中一人与自己的父母有 4 套及以上,不能再买。

三、 外地家庭(夫妻双方都是非上海户籍的外地人)

1、以家庭为单位购买一套(单身限购);

2、提供连续满五年以上的个税单或社保证明(夫妻中有一方提供即可,无社保不能单独上房产证);

3、需缴纳房产税(夫妻中有一方提供居住证积分 120 分或持有 3 年以上上海市居住证免征);

三、境外家庭(含台港澳人士和外籍人士)

1、在境内工作、学习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境外人士在上海仅能以家庭为单位购买一套居住用房(单身也可),非居住用房屋(商铺、办公、店铺、厂房等)不能购买

2、签约前满一年的劳动合同、个人所得税单或社保证明、工作单位营业执照、在职证明等(视各区具体情况而定),**客户户籍藤本个别交易中心需要。

3、境外人护照居留签注页起始日期需早于劳动合同起始日期

4、需缴纳房产税(持人才引进居住证的境外客户或缴纳满三年个人所得税的港澳台客户,可申请减免

四、概念说明:

1、所谓“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所有未成年子女。离异单身带未成年子女购房,视为单身。

2、2021 年起,名下使用权房产、经济适用房均纳入限购房产套数。

拓展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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