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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素质,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教师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本办法所称的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考教育的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考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三条 省、市(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师工作。
省、市(地)、县(市、区)人事、财政、卫生、建设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与教师相关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省、市(地)****应当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增加师范教育投入,改善师范 院校 办学条件,提高师范教育质量。
省、市(地)、县(市、区)****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教师进修院校、教师培训基地的建设和教师的培训。
省、布(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人事、 计划 和教育行政部门有计划地向社会公开 招聘 教师。
第五条 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教师 资格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规定学历的,按照《教师资格认定过渡办法》实施过渡。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应当有一年的试用期。
第六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聘任合同应当载明聘任期限、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
第七条 教师应当忠诚于**的教育事业,遵守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教师依法享有(中华****教师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并应当履行(中华****教师法)规定的各项义务。
教师不得体罚、变相体罚或者侮辱学生;不得向学生及学生家长索取或者变相索取财物;不得向学生推销商品、学习辅导资料。
第八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师年度考核制度,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记入考绩档案,作为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和职务、解聘。辞退、奖惩的依据。
不得单纯以升学率、学生成绩作为对教师晋升工资和职务、实施奖惩的依据。
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中小学教师考核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教师考核办法由有关主管部门制定;高等学校教师考核办法由高等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定。
第九条 对师范专业毕业生实行任教服务期制度。服务期为五年(不含试用期)。未满服务期离开教育教学岗位的,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缴纳相应的培养费,并退还相应的专业奖学金。
任何单位不得聘用未满服务期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离开教育教学岗位的师范专业毕业生
中小学教师要求调离教育教学岗位的,应当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条 各级****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建立教师工资保障制度,保障教师工资按月足额发放。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挪用、拖欠教师工资。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国家 公务员 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第十一条 各级****应当保障中小学教师各项津贴及时兑现。中小学教师享受的津贴,包括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特殊教育津贴、特级教师津贴以及**根据需要设立的其他津贴。
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特殊津贴。
第十二条 对在边远山区、海岛和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任教的教师。应当给予适当的 经济 补贴。补贴标准接相当于其职务工资等级上浮一档工资确定;连续在上述地区任教满八年的,其补贴予以固定,继续在上述地区任教的。可给予再上浮一档工资的补贴。具体适用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县(市、区)****规定。
第十三条 在农村任教的中小学教师的配偶、子女的农业户口按照省****的有关规定可以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所需指标在省每年下达的指标中统筹解决。
第十四条 任教满三十年并在教育教学岗位退休的中小学教师,可以享受百分之一百的退休金待遇。
第十五条 各级****应当采取统筹统建、集资建房以及在经济适用住房中确定一定比例教师住房等措施,改善教师住房条件,使城镇教师的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和住房成套率高于当地城镇居民的人均水平。
建设教师住房可以予以减免建设用地费用和建设配套费用的优惠;教师在房改中购买住房的,可以按有关规定享受房价折扣优惠。
县(市、区)、乡(镇)****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问题提供必要的条件。
单位向职工出租、出售住房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照顾配偶是教师的职工。
第十六条 教师的医疗享受,当地国家公务员同等待遇。医疗机构应当为教师的医疗保健提供方便。
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每两年组织一次教师 健康 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休养。健康检查费用由各级****予以保障。
第十七条 任教满三十年的教师可以获得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颁发的荣誉证书。持荣誉证书的教师可以免费进入本省境内**举办的公园、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艺术馆。
第十八条 市(地)、县(市、区)冷(镇)****及有关部门违反忡华****教师法》及本办法有关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由上级****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可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教师因履行职责受到侮辱、殴打、伤害或者暴力威胁的,**、司法机关应当对肇事者及时予以查处;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教师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解聘或者辞退;构成**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单位聘用未满服务期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离开教育教学岗位的师范专业毕业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对聘用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教师合法权益受倒侵害的,有权依法提出声诉。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申诉,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受理,受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对当地****的申诉,由上一级****受理,对当地****有关部门的申诉,由同级****受理;上一级****或者同级****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确定相应的机构或者人员,依法办理教师申诉事项。
第二十三条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教师的工资津贴、住房、医疗等待遇,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由举办者确定并予以保障。 ;
暑假里,老师不在身边,学习遇到困难,心里有了疑惑却无从求教,怎么办?没关系,全省热心的志愿者老师在“浙里问学”等大家!
“浙里问学”暑期免费在线答疑活动由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指导,浙江省教育技术中心、浙江省教育厅教研室主办,**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浙江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协办。
目前活动正在火热进行中,截至7月20日,已有来自全省11个设区市的861位教师成功申请成为“浙里问学”答疑服务志愿者,而且,热心的教师志愿者还在一波一波赶来,在线教师持续增加ing!
教师能回答哪些问题?
目前教师志愿者覆盖小学到初中的语文、数学、英语、科学、道德与法治、历史与社会、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心理健康等学科,只要关于学科的问题,同学们都可以来提问!
另外,假期里有关体育锻炼和心理疑惑也可以来请教专业老师哦!
什么时间能够提问?
7月15日至8月25日活动期间全天候提供免费答疑服务。
老师看到大家的问题,就会尽快给予答复。当然,如果问题一下子难到了老师或者老师手头另有工作,那可能会迟一点才答复,请耐心等待。
老师解答完毕后,提问者可在“我的提问”中的“已解答”查看老师回复,通过“浙里问学”微信提问的还会实时提醒大家“问题已解答”。
学生怎么来提问?
学生提问使用个人身份证号为登录账号,默认密码为身份证后6位(X大写),通过以下途径登录“浙里问学”后,可在活动期间任意时段发起提问:
(1)“浙里问学”微信。
(2)“之江汇”教育广场APP的“浙里问学”应用。
(3)“浙里办”APP的“之江汇教育广场”中“浙里问学”应用。
(4)“之江汇教育广场”微信小程序的“浙里问学”。
教师如何解答?
教师使用浙江省教师培训管理平台账号和密码登录“浙里问学”应用,志愿者申请审批通过后,会授予“答疑志愿者”勋章。
教师进入“答疑”,可从问题库中自主选择问题予以解答,开展在线答疑。
来源:教育之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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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是教师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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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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