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沿拓展:
安徽2021**状元
文科第一名:包睿哲、667分,全省排名第43位。
理科第一名:滕子珺、蒋雨,690分 并列,全省排名第95位。
**裁判文书网近日发布的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原国土资源局退休职工周长春因帮助泗县水利局原局长周某保管、转移**款40万,以犯洗钱罪被判处**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币二万元。该判决书还披露了周长春和周某二人系兄弟关系。
周长春的一审判决书 图片来自裁判文书网截图
哥哥**弟弟保管
周长春,男,1976年8月出生于安徽省泗县,大专文化,泗县原国土资源局退休职工。判决书披露,周长春曾因犯行贿罪,2018年1月31日被砀山县****判处免予刑事处罚。2022年6月21日,周长春因涉嫌犯洗钱罪被安徽省泗县****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书显示,泗县****指控,2012年初,时任泗县水利局局长周某(已判决)以合伙人名义向工程承揽人孟某索要**币30万元;同时,另一工程承揽人陈某为感谢周某在工程承揽过程中予以的帮助,贿送给周某**币10万元。周某安排孟某、陈某分别将上述40万元交给其弟弟被告人周长春,被告人周长春明知该40万元系周某**款而予以保管,后于2014年至2019年期间将该40万元分笔转入周某及其女儿账户。
公诉机关认为周长春明知40万是周某**所得,仍为周某代为保管,并掩饰、隐瞒**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判决书指出,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件、银行账户交易流水、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证明等书证,证人周某、孟某、陈某等人证言及被告人周长春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安徽省泗县****认定,被告人周长春的行为已构成洗钱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因周长春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且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理。遂判决被告人周长春犯洗钱罪,判处**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币二万元。
水利局长因**受审
前述判决书提到的周某是谁?澎湃**经多方核实,周某系泗县生态环境分局原二级调研员周瑞玲,2005至2012年任泗县水利局局长。
据宿州市水利局官网、生态环境局官网、中安在线等消息,2005年至2012年4月,周瑞玲任宿州市泗县水利局**组**、局长;2012年4月至2014年,任泗县环境保护局**组**、局长。
2022年11月4日,泗县水利局一名工作人员也向澎湃**记者证实,周瑞玲在2012年初仍是泗县水利局局长,几个月后调任泗县环保局局长。
2021年5月8日,宿州市纪委监委网站发布消息,宿州市泗县生态环境分局二级调研员周瑞玲涉嫌**违法,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同年8月14日,周瑞玲因**违法被**,其涉嫌****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4天后,宿州市****以涉嫌**罪,依法对周瑞玲决定逮捕。
2021年10月25日,周瑞玲涉嫌犯**罪一案在宿州市埇桥区****公开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指控,2005至2014年,被告人周瑞玲利用先后担任泗县水利局**组**、局长和泗县环境保护局**组**、局长的职务便利,多次索取、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在承揽工程、工程款拨付、职务晋升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从中收取好处费,数额巨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截至发稿,周瑞玲案的一审结果尚未公开披露。
拓展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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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2021**状元
文科第一名:包睿哲、667分,全省排名第43位。
理科第一名:滕子珺、蒋雨,690分 并列,全省排名第95位。
**裁判文书网近日发布的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原国土资源局退休职工周长春因帮助泗县水利局原局长周某保管、转移**款40万,以犯洗钱罪被判处**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币二万元。该判决书还披露了周长春和周某二人系兄弟关系。
周长春的一审判决书 图片来自裁判文书网截图
哥哥**弟弟保管
周长春,男,1976年8月出生于安徽省泗县,大专文化,泗县原国土资源局退休职工。判决书披露,周长春曾因犯行贿罪,2018年1月31日被砀山县****判处免予刑事处罚。2022年6月21日,周长春因涉嫌犯洗钱罪被安徽省泗县****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书显示,泗县****指控,2012年初,时任泗县水利局局长周某(已判决)以合伙人名义向工程承揽人孟某索要**币30万元;同时,另一工程承揽人陈某为感谢周某在工程承揽过程中予以的帮助,贿送给周某**币10万元。周某安排孟某、陈某分别将上述40万元交给其弟弟被告人周长春,被告人周长春明知该40万元系周某**款而予以保管,后于2014年至2019年期间将该40万元分笔转入周某及其女儿账户。
公诉机关认为周长春明知40万是周某**所得,仍为周某代为保管,并掩饰、隐瞒**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判决书指出,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件、银行账户交易流水、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证明等书证,证人周某、孟某、陈某等人证言及被告人周长春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安徽省泗县****认定,被告人周长春的行为已构成洗钱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因周长春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且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理。遂判决被告人周长春犯洗钱罪,判处**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币二万元。
水利局长因**受审
前述判决书提到的周某是谁?澎湃**经多方核实,周某系泗县生态环境分局原二级调研员周瑞玲,2005至2012年任泗县水利局局长。
据宿州市水利局官网、生态环境局官网、中安在线等消息,2005年至2012年4月,周瑞玲任宿州市泗县水利局**组**、局长;2012年4月至2014年,任泗县环境保护局**组**、局长。
2022年11月4日,泗县水利局一名工作人员也向澎湃**记者证实,周瑞玲在2012年初仍是泗县水利局局长,几个月后调任泗县环保局局长。
2021年5月8日,宿州市纪委监委网站发布消息,宿州市泗县生态环境分局二级调研员周瑞玲涉嫌**违法,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同年8月14日,周瑞玲因**违法被**,其涉嫌****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4天后,宿州市****以涉嫌**罪,依法对周瑞玲决定逮捕。
2021年10月25日,周瑞玲涉嫌犯**罪一案在宿州市埇桥区****公开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指控,2005至2014年,被告人周瑞玲利用先后担任泗县水利局**组**、局长和泗县环境保护局**组**、局长的职务便利,多次索取、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在承揽工程、工程款拨付、职务晋升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从中收取好处费,数额巨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截至发稿,周瑞玲案的一审结果尚未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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