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沿拓展:
三胎政策正式启动时间
一般情况下,不可以。
当事人可以参加选举,但不能作为被选举人。违法生育子女的当事人在接受当地计生部门的处理后,进入处理期。这个处理期一般定为五年。处理期一般自当地计生部门对其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后开始计算。
当然,各地的情况或许有些不一样,因此,准确的处理期的规定,还得向当地县级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咨询。
扩展资料:
村委会的选举程序
(依据:《江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二十条 投票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做好下列选举准备工作:
(一)核实参加选举的村民;
(二)办理委托投票;
(三)提前三日公布选举投票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投票方式、方法;
(四)提出唱票、计票、监票及其他选举工作人员名单;
(五)准备票箱和选票,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
(六)其他选举准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客观、公正地向村民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并在选举日前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候选人应当围绕发展经济、完善管理、改进服务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候选人在宣传自己和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时,应当实事求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应当召开选举大会。选举大会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为便于居住偏远的村民投票,可以设立若干投票站。
因老、弱、病、残等原因不能到选举大会会场或者投票站投票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可以设立流动票箱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张榜公布使用流动票箱投票的村民名单。
票箱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要求。每个票箱必须有三名以上选举工作人员负责。
第二十三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直接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没有近亲属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其他有选举权的村民代为投票。代为投票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每个有选举权的村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村民不得将他人的委托再委托其他村民投票。村民委员会候选人不得接受近亲属以外有选举权的村民的委托。
委托投票应当在选举日的三日前到村民选举委员会办理,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委托投票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并在两日内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第二十四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可以采用一次性投票方式,也可以采用分次投票方式。
采用分次投票方式进行选举的,可以先选举主任,再选举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先选举主任、副主任,再选举委员。
第二十五条 正式投票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大会会场将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人选,交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举手表决通过。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参与唱票、计票和监票等选举工作。
第二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
选举时,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应当设立选票发放处、秘密写票处、选票代写处和投票处。
选票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统一发放。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根据自己的意愿单独填写选票,其他人不得围观、干扰。因特殊原因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代写处工作人员或者除候选人以外的人员代写。
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任何人不得亮票、拍摄选票或者在选票上做记号。
第二十七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对选票上所列的候选人可以投**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本村其他有选举权的村民,也可以弃权。
第二十八条 投票结束后,投票站的票箱和流动票箱应当密封投票口,并分别由三名以上选举工作人员护送到选举大会会场,与选举大会会场的票箱同时当众开启,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公开唱票、计票。
第二十九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参加投票的村民数按照发出的选票数计算。
每次选举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数的,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数的,选举无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无效。
选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或者不按照规定符号填写的无效,但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对难以辨认的选票,由监票人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认定。
采用一次性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同一张选票不得选同一候选人或者其他有选举权的村民担任两种以上职务。
第三十条 一次性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委员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将其获得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票数相加,计算为所得票数;副主任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将其获得主任、副主任的票数相加,计算为所得票数。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其他有选举权的村民,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村民委员会成员按照下列情形确定当选:
(一)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等于应选名额时,其中有妇女的,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当选。
(二)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有妇女当选的,按照得票多少顺序确定当选;按照得票顺序没有妇女当选的,应当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其他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当选。
(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等于或者多于应选名额时,其中没有妇女的,应当先从应选名额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成员,其他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当选。
(四)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当选人中没有妇女的,另行选举时应当优先选举妇女成员。
参考资料来源:
记者从宁波市住建局获悉,2022年1月1日起,宁波市按照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或三孩的家庭,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户提高至80万元/户。
这项政策主要针对按照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或三孩的家庭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刚性需求,在其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符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的情况下,对最高可贷款额度进行了调整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可贷额度计算方式、还贷能力测算、贷款期限等其他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仍然保持不变。
据了解,2015年国家实施“全面二孩”政策以来,尤其是2021年6月《****、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发布后,响应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将明显增加。越来越多的缴存职工来公积金中心咨询或反映能否出台相应的住房公积金政策,加大对二、三孩家庭刚性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回应群众需求,在深入调研后,宁波推出了二、三孩家庭购买首套住房公积金可贷款额度提高的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2022年1月1日前借款人所购住房已在市房屋交易管理部门信息系统完成网上签约的,仍按原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执行;在2022年1月1日前借款人商转公贷款资料已受理的,仍按原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执行。
另据奉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消息,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或三孩的家庭,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40万元/户提高至60万元/户。
但是,2022年1月1日前,借款人所购住房已在本区房屋交易管理部门信息系统完成网上签约的,或者借款人商转公贷款资料已受理的,仍按原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执行。
转自浙江**客户端
来源: 杭州日报
拓展知识:
前沿拓展:
三胎政策正式启动时间
一般情况下,不可以。
当事人可以参加选举,但不能作为被选举人。违法生育子女的当事人在接受当地计生部门的处理后,进入处理期。这个处理期一般定为五年。处理期一般自当地计生部门对其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后开始计算。
当然,各地的情况或许有些不一样,因此,准确的处理期的规定,还得向当地县级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咨询。
扩展资料:
村委会的选举程序
(依据:《江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二十条 投票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做好下列选举准备工作:
(一)核实参加选举的村民;
(二)办理委托投票;
(三)提前三日公布选举投票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投票方式、方法;
(四)提出唱票、计票、监票及其他选举工作人员名单;
(五)准备票箱和选票,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
(六)其他选举准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客观、公正地向村民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并在选举日前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候选人应当围绕发展经济、完善管理、改进服务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候选人在宣传自己和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时,应当实事求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应当召开选举大会。选举大会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为便于居住偏远的村民投票,可以设立若干投票站。
因老、弱、病、残等原因不能到选举大会会场或者投票站投票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可以设立流动票箱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张榜公布使用流动票箱投票的村民名单。
票箱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要求。每个票箱必须有三名以上选举工作人员负责。
第二十三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直接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没有近亲属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其他有选举权的村民代为投票。代为投票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每个有选举权的村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村民不得将他人的委托再委托其他村民投票。村民委员会候选人不得接受近亲属以外有选举权的村民的委托。
委托投票应当在选举日的三日前到村民选举委员会办理,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委托投票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并在两日内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第二十四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可以采用一次性投票方式,也可以采用分次投票方式。
采用分次投票方式进行选举的,可以先选举主任,再选举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先选举主任、副主任,再选举委员。
第二十五条 正式投票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大会会场将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人选,交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举手表决通过。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参与唱票、计票和监票等选举工作。
第二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
选举时,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应当设立选票发放处、秘密写票处、选票代写处和投票处。
选票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统一发放。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根据自己的意愿单独填写选票,其他人不得围观、干扰。因特殊原因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代写处工作人员或者除候选人以外的人员代写。
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任何人不得亮票、拍摄选票或者在选票上做记号。
第二十七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对选票上所列的候选人可以投**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本村其他有选举权的村民,也可以弃权。
第二十八条 投票结束后,投票站的票箱和流动票箱应当密封投票口,并分别由三名以上选举工作人员护送到选举大会会场,与选举大会会场的票箱同时当众开启,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公开唱票、计票。
第二十九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参加投票的村民数按照发出的选票数计算。
每次选举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数的,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数的,选举无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无效。
选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或者不按照规定符号填写的无效,但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对难以辨认的选票,由监票人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认定。
采用一次性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同一张选票不得选同一候选人或者其他有选举权的村民担任两种以上职务。
第三十条 一次性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委员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将其获得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票数相加,计算为所得票数;副主任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将其获得主任、副主任的票数相加,计算为所得票数。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其他有选举权的村民,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村民委员会成员按照下列情形确定当选:
(一)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等于应选名额时,其中有妇女的,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当选。
(二)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有妇女当选的,按照得票多少顺序确定当选;按照得票顺序没有妇女当选的,应当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其他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当选。
(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等于或者多于应选名额时,其中没有妇女的,应当先从应选名额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成员,其他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当选。
(四)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当选人中没有妇女的,另行选举时应当优先选举妇女成员。
参考资料来源:
记者从宁波市住建局获悉,2022年1月1日起,宁波市按照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或三孩的家庭,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户提高至80万元/户。
这项政策主要针对按照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或三孩的家庭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刚性需求,在其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符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的情况下,对最高可贷款额度进行了调整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可贷额度计算方式、还贷能力测算、贷款期限等其他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仍然保持不变。
据了解,2015年国家实施“全面二孩”政策以来,尤其是2021年6月《****、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发布后,响应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将明显增加。越来越多的缴存职工来公积金中心咨询或反映能否出台相应的住房公积金政策,加大对二、三孩家庭刚性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回应群众需求,在深入调研后,宁波推出了二、三孩家庭购买首套住房公积金可贷款额度提高的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2022年1月1日前借款人所购住房已在市房屋交易管理部门信息系统完成网上签约的,仍按原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执行;在2022年1月1日前借款人商转公贷款资料已受理的,仍按原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执行。
另据奉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消息,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或三孩的家庭,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40万元/户提高至60万元/户。
但是,2022年1月1日前,借款人所购住房已在本区房屋交易管理部门信息系统完成网上签约的,或者借款人商转公贷款资料已受理的,仍按原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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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杭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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