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多少分算过)

前沿拓展: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4月11日市****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我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进行施工活动以及对施工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活动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活动,抢险救灾工程除外。

  水利、铁路、公路、园林绿化、电信等专业工程的施工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有关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施工噪声污染行政执法工作。

  规划、交通、市政市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监督、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组织开展绿色安全工地创建活动。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现场管理要求,按照各方主体责任,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施工现场违法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并根据职责对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 安全施工

  第七条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伤亡和其他事故发生。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履行下列责任:

  (一)依法选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二)组织协调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三)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和绿色施工措施。

  第九条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对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的施工现场管理。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现场管理,建设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应当签订施工现场管理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因总承包单位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造成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履行现场管理职责。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配备与工程相适应并具备安全管理知识和能力的安全监理人员。

  监理单位应当核验施工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等,并依法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二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应当达到岗位管理和技能**作的要求,按照规定持证上岗,并应当经过安全生产培训,未经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和标准、施工方案以及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并按照本市有关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用火用电管理制度。

  施工中需要高处作业和动火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市规定和国家标准进行,出现五级以上风力时,应当停止作业。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公示,并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现场管理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拆除施工方案,并按照拆除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提供相关的地下管线、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有关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会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制定管线专项防护方案,确保地下管线、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和特殊作业环境的安全。施工中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地下管线防护措施,仍不能确保管线安全或者施工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对管线进行改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第十七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照方案组织实施;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经专家论证。

  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施工单位应当组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八条 总承包单位负责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大型施工机械进行统一管理,依法审核相关企业资质、人员资格、检测报告和专项方案。

  提供大型施工机械的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设备做好日常维护保养,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每月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检查,并做好记录。大型施工机械应当按照作业标准和规程要求进行施工作业,任何单位不得违章指挥。

  第十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登记编号;

  (三)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特种作业**作资格证书;

  (四)符合作业要求的设备维修、存放场地证明;

  (五)机械设备管理人员情况;

  (六)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对租赁单位备案情况及其信用信息进行公示,并实行动态管理。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中选择租赁信用良好的租赁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发生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施工现场发现文物、古化石或者爆炸物以及放射性污染源等,施工单位应当保护好现场并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 绿色施工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绿色施工管理规定,做好节地、节水、节能、节材以及保护环境工作。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严格限制施工降水。确需要进行降水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取得排水许可,并依法缴纳地下水资源费。

  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应当根据绿色施工规程的要求,采取下列措施:

  (一)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围挡,施工单位应当对围挡进行维护。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在工程危险部位采取防护措施。

  (二)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和模板存放、料具码放等场地进行硬化,其它场地应当进行覆盖或者绿化;土方应当集中堆放并采取覆盖或者固化等措施。建设单位应当对暂时不开发的空地进行绿化。

  (三)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洒水降尘工作,拆除工程进行拆除作业时应当同时进行洒水降尘。

  (四)施工单位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建筑材料应当在库房存放或者进行严密遮盖;油料存放应当采取防止泄漏和防止污染措施。

  第二十四条 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冲洗车辆设施。车辆清洗处及搅拌机前台应当设置沉淀池,清洗搅拌机和运输车辆的污水,应当综合循环利用,或者经沉淀处理并达标后排入公共排水设施以及河道、水库、湖泊、渠道。

  第二十五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密闭式垃圾站用于存放建筑垃圾,建筑垃圾清理应当搭设密闭式专用垃圾通道或者采用容器吊运,严禁随意抛撒。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消纳和运输按照本市有关垃圾管理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市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由**投资的建设工程以及在本市规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其中,砌筑、抹灰以及地面工程砂浆应当使用散装预拌砂浆。

  其他建设工程在施工现场设置砂浆搅拌机的,应当配备降尘防尘装置。

  第二十七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因重点工程或者生产工艺要求连续作业,确需在22时至次日6时期间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并公告施工期限。未经批准或者超过批准期限,施工单位不得进行夜间施工。

  第二十八条 进行夜间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做好周边居民工作,并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减少对周边居民生活影响。

  进行夜间施工产生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对影响范围内的’居民由建设单位给予经济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环境保护等部门制定,补偿办法应当包括补偿范围、补偿标准的确定原则、争议救济途径等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测定夜间施工噪声影响范围,并会同相关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单位确定应当给予补偿的户数。建设单位应当与居民签订补偿协议。

  第二十九条 施工现场的各类生活设施,应当符合消防、通风、卫生、采光等要求,安全使用燃气,防止火灾、煤气中毒、食物中毒和各种**的发生。

  热水锅炉、炊事炉灶、取暖设施等禁止使用燃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安全生产培训上岗作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或者标准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严格按照规定和标准要求进行动火作业的,由**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未包括安全生产或者绿色施工现场管理措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编制拆除施工方案或者未按照拆除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行处理;因未采取改移或者其他措施,造成管线损坏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组织验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当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设置冲洗车辆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未搭设密闭式专用垃圾通道或者未采用容器吊运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散装预拌砂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未配备降尘防尘装置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或者超过批准期限进行夜间施工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01年4月5日市****发布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一年一度的二建考试在今天如期举行,虽然经历了几个省份停考、延期,但大部分地区的考生还是正常参加了考试。现在二建《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科目已经结束,通过考生的反馈,今年的题目不算难,大家发挥得普遍不错。迈出考场的考生们,除了下午还要参加考试的,其他考生想必都想在第一时间对,估算一下分数,因为只有看了心中才有底。

说到对估分,有些考生可能觉得没什么用,对考试成绩于事无补,考得不好还会影响心情。可是如果没有对的话,在成绩公布之前的这段时间,大家心里都不会踏实,所以还是建议大家对的。但如果今天下午和明天还有考试,建议不要对,等到考试结束一起对。

接下来就给大家分享二建《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真题及解析。管理科目一共90道题,其中单选题70道,每道题1分;多选题25道,每道题2分。

评分规则

单选题:对了得1分,错了不得分。

多选题:答对一个选项得0.5分,答对2个得1分,全答对得2分,有一个错误选项不得分。

如果评分在75分以上,可以提前庆祝。如果在65分以下,那么祝你明年二建考试顺利。

由于篇幅有限,大家如果需要完整版可以通过私信【二建】领取。注意一定要私信,不然领不到哦。

拓展知识: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1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工程施工是建筑安装企业归集核算工程成本的会计核算专用科目,是根据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对建设工程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活动。 工程施工下设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其他直接费等四个明细。其中人工费核算一线工人 工资 、津贴、伙食、补助,但不包括保险,一线工人保险在间接费里核算;材料费核算构成工程实体的材料耗用,其中包括快拆组件租费、脚手架子管租费等外租材料以及分包部分的核算,如护坡、降水、防水等;机械费核算大型推土机、压路机、两头忙、蛤蟆夯、汽车泵、砼泵、外用电梯、塔吊等的租费,包括给这些机械的加油机维修养护费;其他直接费主要核算不能区分开以上三种费用的支出,但是构成工程项目实体的支出,如:土方的二次搬运费、工程用水费、电费等。 工程管理是按照规定的标准对建设工程过程中以及结束后对建设过程中的质量、流程以及竣工后整体的工程进行检验的过程。其中包括:施工成本控制、施工进度控制、施工质量控制、建设工程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 施工合同 管理、施工信息管理、监理、风险管理、施工企业、施工管理等内容。 2 、施工管理的组织及任务分工 (1)常用的组织结构模式 可以在企业管理和项目运用(职能组织结构,线性组织结构,矩形组织结构). (2)职能组织结构 是一种传统的组织结构模式(每一个工作部门可能有多个矛盾的指令源). (3)线性组织结构 来自于军事组织系统(每一个工作部门只有一个指令源 (4)矩形组织结构 指令来自于纵向和横向工作部门,指令源为二. 组织工具是组织论基本理论应用的手段,基本的组织工具如组织结构图,项目结构图和合同结构图. 业务分工为:业主方和项目各参与方,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和工程管理咨询单位等都有各自的项目管理的任务,上述各方都编制各自的项目管理任务分工表; 3 、工程质量管理 项目部、施工队领导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上级颁布的各种质量管理文件、规程、规范和标准,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宗旨是优质、优产、用户至上。必须有保证工程质量的管理机构和制度,有专人负责施工质量检测和核验记录,并认真做好施工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记录,整理完善各项技术资料,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进行经常性的工程质量知识教育,提高工人的**作技术水平,在施工到关键性的部位时,必须在现场进行指挥和技术指导。并且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必须按施工规范要求抓落实,保证每道工序和施工质量符合验收标准。坚持做到每分项、分部工程施工自检自查,把好质量关,不符合要求的不处理好决不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所有的过程需严格把好材料质量关, 建立建全工程技术资料档案制度。

前沿拓展: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4月11日市****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我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进行施工活动以及对施工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活动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活动,抢险救灾工程除外。

  水利、铁路、公路、园林绿化、电信等专业工程的施工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有关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施工噪声污染行政执法工作。

  规划、交通、市政市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监督、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组织开展绿色安全工地创建活动。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现场管理要求,按照各方主体责任,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施工现场违法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并根据职责对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 安全施工

  第七条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伤亡和其他事故发生。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履行下列责任:

  (一)依法选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二)组织协调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三)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和绿色施工措施。

  第九条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对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的施工现场管理。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现场管理,建设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应当签订施工现场管理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因总承包单位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造成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履行现场管理职责。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配备与工程相适应并具备安全管理知识和能力的安全监理人员。

  监理单位应当核验施工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等,并依法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二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应当达到岗位管理和技能**作的要求,按照规定持证上岗,并应当经过安全生产培训,未经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和标准、施工方案以及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并按照本市有关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用火用电管理制度。

  施工中需要高处作业和动火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市规定和国家标准进行,出现五级以上风力时,应当停止作业。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公示,并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现场管理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拆除施工方案,并按照拆除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提供相关的地下管线、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有关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会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制定管线专项防护方案,确保地下管线、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和特殊作业环境的安全。施工中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地下管线防护措施,仍不能确保管线安全或者施工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对管线进行改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第十七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照方案组织实施;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经专家论证。

  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施工单位应当组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八条 总承包单位负责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大型施工机械进行统一管理,依法审核相关企业资质、人员资格、检测报告和专项方案。

  提供大型施工机械的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设备做好日常维护保养,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每月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检查,并做好记录。大型施工机械应当按照作业标准和规程要求进行施工作业,任何单位不得违章指挥。

  第十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登记编号;

  (三)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特种作业**作资格证书;

  (四)符合作业要求的设备维修、存放场地证明;

  (五)机械设备管理人员情况;

  (六)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对租赁单位备案情况及其信用信息进行公示,并实行动态管理。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中选择租赁信用良好的租赁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发生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施工现场发现文物、古化石或者爆炸物以及放射性污染源等,施工单位应当保护好现场并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 绿色施工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绿色施工管理规定,做好节地、节水、节能、节材以及保护环境工作。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严格限制施工降水。确需要进行降水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取得排水许可,并依法缴纳地下水资源费。

  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应当根据绿色施工规程的要求,采取下列措施:

  (一)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围挡,施工单位应当对围挡进行维护。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在工程危险部位采取防护措施。

  (二)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和模板存放、料具码放等场地进行硬化,其它场地应当进行覆盖或者绿化;土方应当集中堆放并采取覆盖或者固化等措施。建设单位应当对暂时不开发的空地进行绿化。

  (三)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洒水降尘工作,拆除工程进行拆除作业时应当同时进行洒水降尘。

  (四)施工单位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建筑材料应当在库房存放或者进行严密遮盖;油料存放应当采取防止泄漏和防止污染措施。

  第二十四条 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冲洗车辆设施。车辆清洗处及搅拌机前台应当设置沉淀池,清洗搅拌机和运输车辆的污水,应当综合循环利用,或者经沉淀处理并达标后排入公共排水设施以及河道、水库、湖泊、渠道。

  第二十五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密闭式垃圾站用于存放建筑垃圾,建筑垃圾清理应当搭设密闭式专用垃圾通道或者采用容器吊运,严禁随意抛撒。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消纳和运输按照本市有关垃圾管理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市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由**投资的建设工程以及在本市规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其中,砌筑、抹灰以及地面工程砂浆应当使用散装预拌砂浆。

  其他建设工程在施工现场设置砂浆搅拌机的,应当配备降尘防尘装置。

  第二十七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因重点工程或者生产工艺要求连续作业,确需在22时至次日6时期间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并公告施工期限。未经批准或者超过批准期限,施工单位不得进行夜间施工。

  第二十八条 进行夜间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做好周边居民工作,并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减少对周边居民生活影响。

  进行夜间施工产生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对影响范围内的’居民由建设单位给予经济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环境保护等部门制定,补偿办法应当包括补偿范围、补偿标准的确定原则、争议救济途径等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测定夜间施工噪声影响范围,并会同相关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单位确定应当给予补偿的户数。建设单位应当与居民签订补偿协议。

  第二十九条 施工现场的各类生活设施,应当符合消防、通风、卫生、采光等要求,安全使用燃气,防止火灾、煤气中毒、食物中毒和各种**的发生。

  热水锅炉、炊事炉灶、取暖设施等禁止使用燃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安全生产培训上岗作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或者标准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严格按照规定和标准要求进行动火作业的,由**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未包括安全生产或者绿色施工现场管理措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编制拆除施工方案或者未按照拆除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行处理;因未采取改移或者其他措施,造成管线损坏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组织验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当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设置冲洗车辆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未搭设密闭式专用垃圾通道或者未采用容器吊运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散装预拌砂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未配备降尘防尘装置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或者超过批准期限进行夜间施工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01年4月5日市****发布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一年一度的二建考试在今天如期举行,虽然经历了几个省份停考、延期,但大部分地区的考生还是正常参加了考试。现在二建《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科目已经结束,通过考生的反馈,今年的题目不算难,大家发挥得普遍不错。迈出考场的考生们,除了下午还要参加考试的,其他考生想必都想在第一时间对,估算一下分数,因为只有看了心中才有底。

说到对估分,有些考生可能觉得没什么用,对考试成绩于事无补,考得不好还会影响心情。可是如果没有对的话,在成绩公布之前的这段时间,大家心里都不会踏实,所以还是建议大家对的。但如果今天下午和明天还有考试,建议不要对,等到考试结束一起对。

接下来就给大家分享二建《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真题及解析。管理科目一共90道题,其中单选题70道,每道题1分;多选题25道,每道题2分。

评分规则

单选题:对了得1分,错了不得分。

多选题:答对一个选项得0.5分,答对2个得1分,全答对得2分,有一个错误选项不得分。

如果评分在75分以上,可以提前庆祝。如果在65分以下,那么祝你明年二建考试顺利。

由于篇幅有限,大家如果需要完整版可以通过私信【二建】领取。注意一定要私信,不然领不到哦。

拓展知识: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1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工程施工是建筑安装企业归集核算工程成本的会计核算专用科目,是根据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对建设工程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活动。 工程施工下设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其他直接费等四个明细。其中人工费核算一线工人 工资 、津贴、伙食、补助,但不包括保险,一线工人保险在间接费里核算;材料费核算构成工程实体的材料耗用,其中包括快拆组件租费、脚手架子管租费等外租材料以及分包部分的核算,如护坡、降水、防水等;机械费核算大型推土机、压路机、两头忙、蛤蟆夯、汽车泵、砼泵、外用电梯、塔吊等的租费,包括给这些机械的加油机维修养护费;其他直接费主要核算不能区分开以上三种费用的支出,但是构成工程项目实体的支出,如:土方的二次搬运费、工程用水费、电费等。 工程管理是按照规定的标准对建设工程过程中以及结束后对建设过程中的质量、流程以及竣工后整体的工程进行检验的过程。其中包括:施工成本控制、施工进度控制、施工质量控制、建设工程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 施工合同 管理、施工信息管理、监理、风险管理、施工企业、施工管理等内容。 2 、施工管理的组织及任务分工 (1)常用的组织结构模式 可以在企业管理和项目运用(职能组织结构,线性组织结构,矩形组织结构). (2)职能组织结构 是一种传统的组织结构模式(每一个工作部门可能有多个矛盾的指令源). (3)线性组织结构 来自于军事组织系统(每一个工作部门只有一个指令源 (4)矩形组织结构 指令来自于纵向和横向工作部门,指令源为二. 组织工具是组织论基本理论应用的手段,基本的组织工具如组织结构图,项目结构图和合同结构图. 业务分工为:业主方和项目各参与方,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和工程管理咨询单位等都有各自的项目管理的任务,上述各方都编制各自的项目管理任务分工表; 3 、工程质量管理 项目部、施工队领导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上级颁布的各种质量管理文件、规程、规范和标准,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宗旨是优质、优产、用户至上。必须有保证工程质量的管理机构和制度,有专人负责施工质量检测和核验记录,并认真做好施工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记录,整理完善各项技术资料,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进行经常性的工程质量知识教育,提高工人的**作技术水平,在施工到关键性的部位时,必须在现场进行指挥和技术指导。并且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必须按施工规范要求抓落实,保证每道工序和施工质量符合验收标准。坚持做到每分项、分部工程施工自检自查,把好质量关,不符合要求的不处理好决不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所有的过程需严格把好材料质量关, 建立建全工程技术资料档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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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alawi+265
  • Malaysia+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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