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沿拓展:
一建二建白考了
一建、二建是建筑行业的执业资格证书,通过考试,注册成功,然后可以一级二建工程师执业;智能建造师是以土木工程为基础,融合计算机应用技术工程管理机械自动化等发展而成的工程建造加数字化,智能化,信息化的新型高度融合型人才是智能建筑,智能交通,智慧工地,智慧建筑,智慧城市,智慧消防等智能智慧建设项目的建设者和实施者,是既懂传统工程建造技术和项目管理知识,又懂bim技术、装配式建筑技术,绿色建筑技术,建筑大数据等新建筑技术的高度融合性,复合型专业技术人才。
或许有人还认为“社保联网查挂证”是唬人的,没想到来真的了!
为杜绝“挂证”现象,郑州市出台政策,放出“大招”!职业资格考试后,通过社保管理平台,核实考生的社保信息与报名单位是否一致。
一建:审核未通过140人,通过率15.5%;
一建增项:审核未通过79人,通过率33.2%;
二建:审核未通过1963人,通过率18.4%。
造价:审核未通过24人,通过率25%;
注安:审核未通过32人,通过率47.6%。
资格考试通过未通过核查中未参加审核一建4714012104一建增项76791856二建6861963521020造价1924627注安70321629
为查“挂证”,人社部门放大招。
根除挂证
从2017年起,河南省职业资格考试将考试前资格审查调整为考后资格审核。为维护执业资格考试的公平、公正,杜绝:
通过不法中介机构伪造学历证书
伪造工作单位及工作经历
找人**等违法行为,
郑州市在执业考试资格审查中,通过社保管理平台核实考生的社保信息与报名单位是否一致。
6月5日,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审查结果。审核未通过的主要原因有:
注册地址查无此单位
注册信息查无此单位
该公司查无此人
毕业年限不符合要求
联系不到公司,无法核实
工作经历不属实
公司不能提供有效证明资料
甚至还出现,社保缴纳单位“经核实是中介机构”的现象。具体如下:
不通过原因一建一建增项二建造价注安注册地址查无此单位69471203621注册信息查无此单位 2413127143该公司查无此人17934423注册信息显示单位已注销4137毕业年限不符合要求152工作单位不属实51提供社保网上未查到10联系不到公司,无法核实5883单位无施工资质2年限不符合要求4提供社保单与查询结果不一致1未提供学历认证1未在河南工作过1不符合免试条件14单位不配合9工作经历不属实83公司不能提供有效证明资料52经核实为中介机构6其他1
(注:表中数字单位“人次”)
严惩、重处
1、未通过审查人员:
经核实考生学历、工作单位及工作经历弄虚作假的,将按照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31号部长令)和《河南省职称评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豫人社职称〔2013〕18号)进行处理,并上报郑州社会信用体系。
《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十条 应试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并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5年:……
2、未参加审核及核查中人员:
1)个别仍在核查中的考生,核查结果结束后近期公示。
2)未按要求时间参加审核的人员,保留证书5年,期间不得参加同专业资格考试,满五年仍未来参加资格审核的,证书销毁。
3)未参加审核的考生,请关注“郑州职称网”进一步通知。
4)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考生,请于6月30日前携带相关资料,通过网上预约,到市人社局职称处(陇海西路与秦岭路交叉口)1010房间进复核,过期不候。
早有预兆
2018年3月,郑州人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开了《致执业资格考生的一封信》:
1、近期一些资格考试培训机构为了牟取暴利,专门瞄准了执业资格考试通过但工作经历和学历不符合要求的考生,并利用考生的侥幸心理,声称只要考生交足费用即可帮助其伪造相关证件和证明帮助通过资格审核。
2、请各位考生切勿上当受骗!否则将会“证财两空”并接受相关**处理!
3、在今年的执业考试资格审核中,市人社职改部门将通过社保管理平台核实考生的社保信息与报名单位是否一致(根据社会保险法,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保有法律依据),目的是核实考生报名单位和工作经历的真实性。
其他省份会不会出台类似的核查政策呢?
我们会继续跟进,如有相关政策出台,第一时间推送给大家。
文件原文:
关于2017年度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测绘师、城市规划师以及造价工程师审核情况进行公示的通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考试资格审查及证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17〕16号)有关精神,从2017年起我省职业资格考试将考试前资格审查调整为考后资格审核。即考生依据国家和我省考试工作安排自主进行网上报名,考试后对达到合格分数线的考生进行资格审查,对经审查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取消当年当次考试成绩;对经审查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发通过文件并录入“河南职称网”证书查询系统。
近几年来,在我市各类执业资格考试报名中,我市不断接到群众举报,发现一些单位和个人由于利益驱动,为了获取执业资格用于申报资质或者“挂证”牟取收益,不惜通过不法中介机构采取伪造学历证书、伪造工作单位及工作经历,甚至找人**等违法手段达到目的。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考试秩序,破坏了执业资格制度,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这种现象也深受社会和省、市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的关注。
为维护执业资格考试的公平、公正和严肃性,郑州市在今年的执业考试资格审查中,严格坚持标准,并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为核实考生报名单位和工作经历的真实性,我们通过社保管理平台核实考生的社保信息与报名单位是否一致(根据《社会保险法》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社保),对于未缴纳社保的考生或社保与报名单位不一致的考生,先受理其材料,然后委托相关执法部门实地核实。从核查情况看,工作单位及工作经历不属实是审核未通过人员的主要原因。凡是经核实学历、工作单位及工作经历弄虚作假的考生,将按照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31号部长令)进行处理,并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加强人才评价诚信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上报郑州市社会信用体系。
目前,核查工作已基本结束,应广大考生的迫切要求,现将核查结果进行公示。个别仍在核查中的考生,核查结果结束后近期公示。未按要求时间参加审核的人员,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41号)规定保留证书5年,期间不得参加同专业资格考试,满五年仍未来参加资格审核的,证书销毁。未参加审核的考生,请关注“郑州职称网”进一步通知。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考生,请于6月30日前携带相关资料,通过网上预约,到市人社局职称处(陇海西路与秦岭路交叉口)1010房间进复核,过期不候。
附件:
测绘.zip城市规划.zip二建.zip一建.zip一建增项.zip造价.zip注安.zip
2018年6月5日
附:
中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31号
根据《中华****立法法》关于部门规章的立法权限,以及《中华****刑法修正案(九)》关于组织考试**罪的有关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对2011年3月15日发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予以修改。修改后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已经2017年2月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
2017年2月16日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考试以及与职称相关的考试。
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命(审)题(卷)、监考、主考、巡考、考试系统**作、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的有关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具有考**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者学会等。
本规定所称**,是指经**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级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职能的单位。
第四条 认定与处理**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考试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其中,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或者由省级**进行认定与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
第二章 应试人员**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三)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八)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5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的;
(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或者参与有组织**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考**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 应试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并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
第十一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或者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确定。
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建立,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和注册、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可以视情况向社会公布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相关信息,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第三章 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考试工作,并由**、考试主管部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一)不严格掌握报名条件的;
(二)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
(三)擅自为应试人员调换考场或者座位的;
(四)提示或者暗示应试人员答卷的;
(五)未准确记录考场情况及**违规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六)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或者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试卷的;
(七)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八)其他一般**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主管部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将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考试工作,并给予相应处分:
(一)因命(审)题(卷)发生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或者取得相应证书的;
(三)因失职造成应试人员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擅自将试卷、试题信息、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或者传给他人的;
(五)故意损坏试卷、试题载体、答题纸、答题卡的;
(六)窃取、擅自更改、编造或者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七)泄露考务实施工作中应当保密信息的;
(八)在评阅卷工作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九)因评卷工作失职,造成卷面成绩错误,后果严重的;
(十)指使或者纵容他人**,或者参与考场内外串通**的;
(十一)监管不严,使考场出现大面积**现象的;
(十二)擅自拆启未开考试卷、试题载体、答题纸等或者考试后已密封的试卷、试题载体、答题纸、答题卡等的;
(十三)利用考试工作之便,**或者打击报复应试人员的;
(十四)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考试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规定,造成在保密期限内的考试试题、试卷及相关材料内容泄露、丢失的,由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处分;构成**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对应试人员**违规行为被当场发现的,考试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对于被认定为**违规的,要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记录**违规事实和现场处理情况,当场告知其记录内容,并要求本人签字;对于拒绝签字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由2名考试工作人员如实记录其拒签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情况。**违规记录经考点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报送**或者考试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对应试人员**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应试人员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应试人员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处理决定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对应试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对应试人员**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由**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制作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依法送达被处理的应试人员。
第十八条 被处理的应试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因**违规行为受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1年3月15日发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发生的**违规行为,在本规定施行后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的,按照本规定处理;在本规定施行前发生的行为按本规定属于**违规行为,但按原规定不属于**违规行为的,不得作为**违规行为处理。
此文由广东建业整理编辑,建筑企业资质申报可以咨询广东建业;
拓展知识:
一建二建白考了
1、一级建造师的级别高于二级建造师,可分别使用。
2、一级建造师与二级建造师为同专业(例如:一建专业是建筑工程,二建专业是建筑工程),在一级建造师注册时,二级建造师证书自动注销(同专业建造师证书,只能使用级别高的)。
3、一级建造师与二级建造师为不同专业(例如:一建专业是建筑工程,二建专业是机电工程),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都是可以使用的。
4、使用同时一级、二级建造师证书,为避免二级建造师被注销,可以在一建注册之前先进行二建证书的增项即可。
一建二建白考了
如果一建和二建专业相同,则会直接覆盖,二建证书就没用了,如果是不同专业就都可以用,但只能注册在同一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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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二建白考了
如果你的两个建造师证书是同一个专业的话,那么只能用一个。如果你已经注册了二级建造师,再想注册一级建造师证书的话,那么就需要把二级建造师证书注销掉后再注册一级建造师证书。
举例说明:我现在有一级建造师机电工程证书和二级建造师机电工程证书,那么只能注册一个。如果你的二级建造师机电工程已经注册,你又想注册一级建造师机电证书的话,那么只能把二级证书注销掉。
一建二建白考了
1、如果是同一专业,已经取得注册一级建造师的执业资格证书,那注册二级建造师的证书就没有用了。
2、若是已经注册,务必要注册在同一家企业,请把注册二级建造师注销。
3、若注册一级建造师的专业和注册二级建造师的专业不同,那都可以使用,注册一级建造师的专业用于一级可以承接的项目,注册二级建造师的专业可以用于二级可以承接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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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沿拓展:
一建二建白考了
一建、二建是建筑行业的执业资格证书,通过考试,注册成功,然后可以一级二建工程师执业;智能建造师是以土木工程为基础,融合计算机应用技术工程管理机械自动化等发展而成的工程建造加数字化,智能化,信息化的新型高度融合型人才是智能建筑,智能交通,智慧工地,智慧建筑,智慧城市,智慧消防等智能智慧建设项目的建设者和实施者,是既懂传统工程建造技术和项目管理知识,又懂bim技术、装配式建筑技术,绿色建筑技术,建筑大数据等新建筑技术的高度融合性,复合型专业技术人才。
或许有人还认为“社保联网查挂证”是唬人的,没想到来真的了!
为杜绝“挂证”现象,郑州市出台政策,放出“大招”!职业资格考试后,通过社保管理平台,核实考生的社保信息与报名单位是否一致。
一建:审核未通过140人,通过率15.5%;
一建增项:审核未通过79人,通过率33.2%;
二建:审核未通过1963人,通过率18.4%。
造价:审核未通过24人,通过率25%;
注安:审核未通过32人,通过率47.6%。
资格考试通过未通过核查中未参加审核一建4714012104一建增项76791856二建6861963521020造价1924627注安70321629
为查“挂证”,人社部门放大招。
根除挂证
从2017年起,河南省职业资格考试将考试前资格审查调整为考后资格审核。为维护执业资格考试的公平、公正,杜绝:
通过不法中介机构伪造学历证书
伪造工作单位及工作经历
找人**等违法行为,
郑州市在执业考试资格审查中,通过社保管理平台核实考生的社保信息与报名单位是否一致。
6月5日,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审查结果。审核未通过的主要原因有:
注册地址查无此单位
注册信息查无此单位
该公司查无此人
毕业年限不符合要求
联系不到公司,无法核实
工作经历不属实
公司不能提供有效证明资料
甚至还出现,社保缴纳单位“经核实是中介机构”的现象。具体如下:
不通过原因一建一建增项二建造价注安注册地址查无此单位69471203621注册信息查无此单位 2413127143该公司查无此人17934423注册信息显示单位已注销4137毕业年限不符合要求152工作单位不属实51提供社保网上未查到10联系不到公司,无法核实5883单位无施工资质2年限不符合要求4提供社保单与查询结果不一致1未提供学历认证1未在河南工作过1不符合免试条件14单位不配合9工作经历不属实83公司不能提供有效证明资料52经核实为中介机构6其他1
(注:表中数字单位“人次”)
严惩、重处
1、未通过审查人员:
经核实考生学历、工作单位及工作经历弄虚作假的,将按照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31号部长令)和《河南省职称评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豫人社职称〔2013〕18号)进行处理,并上报郑州社会信用体系。
《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十条 应试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并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5年:……
2、未参加审核及核查中人员:
1)个别仍在核查中的考生,核查结果结束后近期公示。
2)未按要求时间参加审核的人员,保留证书5年,期间不得参加同专业资格考试,满五年仍未来参加资格审核的,证书销毁。
3)未参加审核的考生,请关注“郑州职称网”进一步通知。
4)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考生,请于6月30日前携带相关资料,通过网上预约,到市人社局职称处(陇海西路与秦岭路交叉口)1010房间进复核,过期不候。
早有预兆
2018年3月,郑州人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开了《致执业资格考生的一封信》:
1、近期一些资格考试培训机构为了牟取暴利,专门瞄准了执业资格考试通过但工作经历和学历不符合要求的考生,并利用考生的侥幸心理,声称只要考生交足费用即可帮助其伪造相关证件和证明帮助通过资格审核。
2、请各位考生切勿上当受骗!否则将会“证财两空”并接受相关**处理!
3、在今年的执业考试资格审核中,市人社职改部门将通过社保管理平台核实考生的社保信息与报名单位是否一致(根据社会保险法,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保有法律依据),目的是核实考生报名单位和工作经历的真实性。
其他省份会不会出台类似的核查政策呢?
我们会继续跟进,如有相关政策出台,第一时间推送给大家。
文件原文:
关于2017年度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测绘师、城市规划师以及造价工程师审核情况进行公示的通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考试资格审查及证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17〕16号)有关精神,从2017年起我省职业资格考试将考试前资格审查调整为考后资格审核。即考生依据国家和我省考试工作安排自主进行网上报名,考试后对达到合格分数线的考生进行资格审查,对经审查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取消当年当次考试成绩;对经审查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发通过文件并录入“河南职称网”证书查询系统。
近几年来,在我市各类执业资格考试报名中,我市不断接到群众举报,发现一些单位和个人由于利益驱动,为了获取执业资格用于申报资质或者“挂证”牟取收益,不惜通过不法中介机构采取伪造学历证书、伪造工作单位及工作经历,甚至找人**等违法手段达到目的。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考试秩序,破坏了执业资格制度,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这种现象也深受社会和省、市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的关注。
为维护执业资格考试的公平、公正和严肃性,郑州市在今年的执业考试资格审查中,严格坚持标准,并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为核实考生报名单位和工作经历的真实性,我们通过社保管理平台核实考生的社保信息与报名单位是否一致(根据《社会保险法》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社保),对于未缴纳社保的考生或社保与报名单位不一致的考生,先受理其材料,然后委托相关执法部门实地核实。从核查情况看,工作单位及工作经历不属实是审核未通过人员的主要原因。凡是经核实学历、工作单位及工作经历弄虚作假的考生,将按照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31号部长令)进行处理,并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加强人才评价诚信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上报郑州市社会信用体系。
目前,核查工作已基本结束,应广大考生的迫切要求,现将核查结果进行公示。个别仍在核查中的考生,核查结果结束后近期公示。未按要求时间参加审核的人员,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41号)规定保留证书5年,期间不得参加同专业资格考试,满五年仍未来参加资格审核的,证书销毁。未参加审核的考生,请关注“郑州职称网”进一步通知。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考生,请于6月30日前携带相关资料,通过网上预约,到市人社局职称处(陇海西路与秦岭路交叉口)1010房间进复核,过期不候。
附件:
测绘.zip城市规划.zip二建.zip一建.zip一建增项.zip造价.zip注安.zip
2018年6月5日
附:
中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31号
根据《中华****立法法》关于部门规章的立法权限,以及《中华****刑法修正案(九)》关于组织考试**罪的有关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对2011年3月15日发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予以修改。修改后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已经2017年2月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
2017年2月16日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考试以及与职称相关的考试。
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命(审)题(卷)、监考、主考、巡考、考试系统**作、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的有关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具有考**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者学会等。
本规定所称**,是指经**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级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职能的单位。
第四条 认定与处理**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考试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其中,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或者由省级**进行认定与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
第二章 应试人员**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三)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八)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5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的;
(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或者参与有组织**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考**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 应试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并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
第十一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或者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确定。
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建立,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和注册、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可以视情况向社会公布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相关信息,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第三章 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考试工作,并由**、考试主管部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一)不严格掌握报名条件的;
(二)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
(三)擅自为应试人员调换考场或者座位的;
(四)提示或者暗示应试人员答卷的;
(五)未准确记录考场情况及**违规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六)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或者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试卷的;
(七)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八)其他一般**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主管部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将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考试工作,并给予相应处分:
(一)因命(审)题(卷)发生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或者取得相应证书的;
(三)因失职造成应试人员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擅自将试卷、试题信息、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或者传给他人的;
(五)故意损坏试卷、试题载体、答题纸、答题卡的;
(六)窃取、擅自更改、编造或者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七)泄露考务实施工作中应当保密信息的;
(八)在评阅卷工作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九)因评卷工作失职,造成卷面成绩错误,后果严重的;
(十)指使或者纵容他人**,或者参与考场内外串通**的;
(十一)监管不严,使考场出现大面积**现象的;
(十二)擅自拆启未开考试卷、试题载体、答题纸等或者考试后已密封的试卷、试题载体、答题纸、答题卡等的;
(十三)利用考试工作之便,**或者打击报复应试人员的;
(十四)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考试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规定,造成在保密期限内的考试试题、试卷及相关材料内容泄露、丢失的,由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处分;构成**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对应试人员**违规行为被当场发现的,考试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对于被认定为**违规的,要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记录**违规事实和现场处理情况,当场告知其记录内容,并要求本人签字;对于拒绝签字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由2名考试工作人员如实记录其拒签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情况。**违规记录经考点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报送**或者考试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对应试人员**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应试人员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应试人员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处理决定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对应试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对应试人员**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由**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制作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依法送达被处理的应试人员。
第十八条 被处理的应试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因**违规行为受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1年3月15日发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发生的**违规行为,在本规定施行后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的,按照本规定处理;在本规定施行前发生的行为按本规定属于**违规行为,但按原规定不属于**违规行为的,不得作为**违规行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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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知识:
一建二建白考了
1、一级建造师的级别高于二级建造师,可分别使用。
2、一级建造师与二级建造师为同专业(例如:一建专业是建筑工程,二建专业是建筑工程),在一级建造师注册时,二级建造师证书自动注销(同专业建造师证书,只能使用级别高的)。
3、一级建造师与二级建造师为不同专业(例如:一建专业是建筑工程,二建专业是机电工程),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都是可以使用的。
4、使用同时一级、二级建造师证书,为避免二级建造师被注销,可以在一建注册之前先进行二建证书的增项即可。
一建二建白考了
如果一建和二建专业相同,则会直接覆盖,二建证书就没用了,如果是不同专业就都可以用,但只能注册在同一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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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二建白考了
如果你的两个建造师证书是同一个专业的话,那么只能用一个。如果你已经注册了二级建造师,再想注册一级建造师证书的话,那么就需要把二级建造师证书注销掉后再注册一级建造师证书。
举例说明:我现在有一级建造师机电工程证书和二级建造师机电工程证书,那么只能注册一个。如果你的二级建造师机电工程已经注册,你又想注册一级建造师机电证书的话,那么只能把二级证书注销掉。
一建二建白考了
1、如果是同一专业,已经取得注册一级建造师的执业资格证书,那注册二级建造师的证书就没有用了。
2、若是已经注册,务必要注册在同一家企业,请把注册二级建造师注销。
3、若注册一级建造师的专业和注册二级建造师的专业不同,那都可以使用,注册一级建造师的专业用于一级可以承接的项目,注册二级建造师的专业可以用于二级可以承接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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