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沿拓展:
关于工伤的最新规定
法律分析:工伤自费药费的,应当由用人单位与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我国法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引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亡的,视同工伤。在抢救无望,治疗费用高的情况下家属可能被迫选择放弃治疗,因放弃治疗导致患者48小时内**亡,这种情况能不能认定工伤呢?
如果继续治疗只存在延缓**亡时间而无法使病情稳定,家属放弃治疗也只是无奈之举,法不外乎情理,可认定为工伤。
案件详情
2018年12月5日16时30分,万先生在工作中晕倒,公司将其送院。治疗过程中多次被告知情况危重,随时有**亡可能。2018年12月7日13时46分,家属商量后签字,决定放弃治疗。当日下午14时8分,万先生被宣布**亡。
2019年4月17日,万先生的妻子王女士向人保局申请工伤认定,人保局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
公司认为万先生的**亡并非因抢救无效的正常**亡,而是因为家属放弃治疗导致,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于是诉至**要求撤销认定工伤的决定。
一审**认为
万先生的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视同工伤的条件,理由如下:
一、万先生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
以2018年12月5日16:28分上海市x医院初次诊断为突发疾病起算点,至医院经抢救无效宣布其于2018年12月7日14时08分**亡,符合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亡的要件。故x人保局对万先生的情形予以视同工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认可。
针对公司提出的万先生系家属放弃治疗导致非正常**亡而非经抢救无效**亡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且有悖常理,**不予支持。
二、根据医院的医疗记录可以证明万先生病情危急且持续处于危重状态,可以证明万先生系抢救无效而导致的**亡,在继续实施抢救措施不具有改变万先生**亡结果可能性的情况下,家属选择放弃治疗,本质上是被动承认万先生经抢救已无生还可能的事实,而非主动改变抢救结果,其签字同意放弃治疗不影响经抢救无效**亡的认定。
三、结合本案调查笔录、相关医疗档案材料及庭审陈述情况,**有理由相信王小娥系在承受巨大悲痛的情形下,基于减少病人痛苦作出的放弃决定。
且在现行工伤保险法律制度下,在继续治疗只存在延缓**亡时间可能性的情况下,其家属即使基于害怕因抢救超过48小时而使工伤认定无法成立、使家庭陷入沉重经济负担之考虑而决定放弃治疗,亦乃无奈之举。逝者已矣,但生者仍需继续生活,情实可悲,亦无可予指责之处,更不属于公司所指骗取工伤保险的情形。
四、当用人单位未能及时未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时,该风险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综上,**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宝律师说法
对于家属在48小时抢救时间内放弃治疗能否认定工伤,法宝律师认为需要满足以下两个要求:
1.家属放弃治疗对**亡结果的影响力。如果病人经医生诊断已经没有存活可能性,家属放弃治疗对病人**亡的结果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可视为工伤。
2.放弃治疗的时间是否合理。如果家属是在治疗后期,病情逐渐恶化的情况下选择放弃治疗,可以推定其放弃治疗具有消极性,出于无奈,并非主动为之,可视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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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知识:
前沿拓展:
关于工伤的最新规定
法律分析:工伤自费药费的,应当由用人单位与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我国法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引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亡的,视同工伤。在抢救无望,治疗费用高的情况下家属可能被迫选择放弃治疗,因放弃治疗导致患者48小时内**亡,这种情况能不能认定工伤呢?
如果继续治疗只存在延缓**亡时间而无法使病情稳定,家属放弃治疗也只是无奈之举,法不外乎情理,可认定为工伤。
案件详情
2018年12月5日16时30分,万先生在工作中晕倒,公司将其送院。治疗过程中多次被告知情况危重,随时有**亡可能。2018年12月7日13时46分,家属商量后签字,决定放弃治疗。当日下午14时8分,万先生被宣布**亡。
2019年4月17日,万先生的妻子王女士向人保局申请工伤认定,人保局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
公司认为万先生的**亡并非因抢救无效的正常**亡,而是因为家属放弃治疗导致,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于是诉至**要求撤销认定工伤的决定。
一审**认为
万先生的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视同工伤的条件,理由如下:
一、万先生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
以2018年12月5日16:28分上海市x医院初次诊断为突发疾病起算点,至医院经抢救无效宣布其于2018年12月7日14时08分**亡,符合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亡的要件。故x人保局对万先生的情形予以视同工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认可。
针对公司提出的万先生系家属放弃治疗导致非正常**亡而非经抢救无效**亡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且有悖常理,**不予支持。
二、根据医院的医疗记录可以证明万先生病情危急且持续处于危重状态,可以证明万先生系抢救无效而导致的**亡,在继续实施抢救措施不具有改变万先生**亡结果可能性的情况下,家属选择放弃治疗,本质上是被动承认万先生经抢救已无生还可能的事实,而非主动改变抢救结果,其签字同意放弃治疗不影响经抢救无效**亡的认定。
三、结合本案调查笔录、相关医疗档案材料及庭审陈述情况,**有理由相信王小娥系在承受巨大悲痛的情形下,基于减少病人痛苦作出的放弃决定。
且在现行工伤保险法律制度下,在继续治疗只存在延缓**亡时间可能性的情况下,其家属即使基于害怕因抢救超过48小时而使工伤认定无法成立、使家庭陷入沉重经济负担之考虑而决定放弃治疗,亦乃无奈之举。逝者已矣,但生者仍需继续生活,情实可悲,亦无可予指责之处,更不属于公司所指骗取工伤保险的情形。
四、当用人单位未能及时未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时,该风险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综上,**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宝律师说法
对于家属在48小时抢救时间内放弃治疗能否认定工伤,法宝律师认为需要满足以下两个要求:
1.家属放弃治疗对**亡结果的影响力。如果病人经医生诊断已经没有存活可能性,家属放弃治疗对病人**亡的结果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可视为工伤。
2.放弃治疗的时间是否合理。如果家属是在治疗后期,病情逐渐恶化的情况下选择放弃治疗,可以推定其放弃治疗具有消极性,出于无奈,并非主动为之,可视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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